【為您推薦】江干區律師 合陽縣律師 屏山縣律師 陽新縣律師 白云區律師 旺蒼縣律師 黃陂區律師 河間市律師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材料,法官進行宣判是要講真憑實據的。通常直接證據是結案的依據,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直接證據缺失,法官只憑間接證據如何定案?律霸小編整理了有個法律知識,下面我們一起來做個簡單學習了解。
一、間接證據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嗎?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過程比較復雜,因此必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
二、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具體原則有哪些?
1、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種證據。自偵案件的所有間接證據亦不例外,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達到本身確實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導致間接證據本身不確實,據此得出的關于案件事實的結論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觀真實。因此,對每一個自偵案件所涉及的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和現場勘查筆錄等間接證據,都應該查證屬實,并分清真偽。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些間接證據的事實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實發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結果,有些間接證據的事實則是案件事實的條件;其他如證明某個證據的真偽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證據等,也都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究竟哪些事實與案件事實存在聯系,偵查人員應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確定。由于單個間接證據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系,必須將它與其他間接證據相結合才能判斷出這種聯系。因此,偵查人員必須客觀地、細致地對全案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查明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系,切忌人為的主觀猜測和牽強附會。
3、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構成鎖鏈。客觀地說,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段,只有將所有能夠證明每個片段的間接證據收集起來,從中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構成一條鎖鏈,使每個間接證據都成為其中的一個環節,環環相扣,使每個環節都不脫落,才能據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實。如果間接證據只是一堆相互不能結合的事實,或者只是與案件事實有聯系但不能證明案件的每個環節,即使間接證據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綜上所述,間接證據由于其證據效力不高,不能做為定案的直接依據。通過上文,我們也了解了有關只憑間接證據如何定案的相關法律知識。法官在采納間接證據的時候,必須要查明屬實,并且要和其它證據組成完整證據鏈,只有這樣,間接證據才能發揮其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梅州律師。
間接證據互補的作用是什么
如何理解傳聞證據屬于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的概念及運用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2021-02-26公司跨區變更地址費用
2020-12-26不是上市公司能進行股權融資嗎
2021-02-12資產評估公司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1-17入室盜竊怎么認定,入室盜竊的量刑怎么規定的
2020-12-30離婚女方要孩子需滿足什么條件
2021-02-21贍養費能請求法律援助嗎
2021-02-14宣告失蹤的鄉村醫生會被收回證書嗎
2021-03-01約定競業禁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1-11撫恤金發放法律怎么規定
2021-03-12勞務合同甲方需承擔什么責任
2021-02-14怎么確認勞動關系
2021-01-10勞動仲裁兩個被申請人歸哪個管轄
2021-01-15哪些情況產品質量責任險不負保險責任
2020-12-01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0-12-31如何準備理賠申請材料
2021-01-30法院判賠精神損害,保險抗辯按序賠償
2020-12-24被謀殺未指定受益人 百萬理賠金何去何從
2020-12-21失業保險基金是存在哪里的
2021-02-064s店說幫買保險但沒買不計免賠怎么辦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