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和義務,父親或者母親因與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已經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撫養的合法權利,在收入不足以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時,而父親或者母親有能力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卻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子女的生存權,而生存權是最大的權利,是應當首先得到保護的。拒不履行對其女兒的撫養義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法律也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親或者母親追索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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