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撫養義務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繼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了,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系的認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憑生父母再婚這一法律事實,并不必然導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了撫養關系,他們之間才能形成法律層面的父母子女關系。根據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系:
(一)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要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子女須屬未成年人。現實生活中,有的繼子女已經成年并可獨立生活,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義務。即使繼父母在生活上仍對其照料或資助,也不會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撫養關系。
(二)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是認定形成撫養關系的關鍵。現實生活中,存在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由生父母承擔的情況,如果繼父母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關系。
(三)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不論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照料、教育和保護繼子女,且持續時間足夠長,并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應認定存在繼父母子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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