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殊法律案件中,沒有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口供,這樣的情況時常發生。法官面對這樣的案情,是怎么做的呢?沒有直接證據那犯罪嫌疑人將要面臨被釋放,會不會出現嫌疑人逍遙法外的情況呢?接下來律霸將從法律的專業角度給予解答:
沒有直接證據,只 有被告人口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中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何理解這一規定,應從口供的具體內容和刑事證明要求、證明過程、案件事實等方面來認識。
一、有被告人口供的情況分析
司法實踐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況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
從形式上看,可分為:一是只有單一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二是有二個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三是二個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審理的行賄與受賄、教唆犯被告人與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與用傳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四是有二個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實有關聯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審理的行賄與受賄、徇私舞弊類犯罪的原案與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從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多少、程度來看,口供的內容又可分為:一是對全案犯罪事實的證明;
二、對部分犯罪事實或情節的證明
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對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證明和相關聯的被告人對相關聯的犯罪事實的證明。就一個完整的案件而言,任何一個案件不可能只有被告人口供這一類證據,但從證明的對象來看,有實體事實、也有程序事實,每一案件事實可以劃分若干小的事實來作為證明單元,這些證明單元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實施過程、贓款去向、犯罪的組織、策劃、分工等,這其中的有些證明單元就可能只有被告人口供來證明。換句話說,口供可分為一是對主要犯罪事實的證明,二是對次要犯罪事實的證明,三是對犯罪情節的證明,四是對量刑情節的證明,五是對程序事實的證明。
三、從口供的真實程度來分析
有三種情況:一是真實的,包括完全是真實的和主要事實是真實的;二是有真有假,這里包括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和無意造成的;三是虛假的,指的是被告人為逃避制裁,制造謊言,或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
綜上所述,沒有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案情。首先要分析該案件中口供的真實性,將被告人口供與部分犯罪情節和事實模擬分析調查,從中尋找突破口。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配合調查,根據犯罪情節的固有特性,尋找出案件的突破口。在我國法律中明確指出,只有口供沒有證據的案件不能進行判定,我們應該相信司法機關的工作能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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