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綁架人的構成殺人罪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綁架他人后殺害被綁架者的,是屬于人撕票的行為,可以按綁架罪中情節特別惡劣來處理的,可以判處死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怎么理解
第一,殺害被綁架人也不是情節加重犯。情節加重犯是指某種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種嚴重的情節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類型,如果將“殺害被綁架人”理解為情節加重犯,則意味著只要行為人有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無論被綁架人是否出現死亡的后果,對行為人均要科以死刑。這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將犯罪過程中的預備、未遂、中止一概判處死刑,有悖于我國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義之嫌。
第二,殺害被綁架人不是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中的結果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造成的,且行為人對于加重結果的出現是過失。在綁架罪中,如果行為人為控制被綁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主觀上并不追求被綁架人的死亡,對于死亡結果是過失的罪責,可以認定為結果加重犯,但毫無疑問,這種情形應屬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殺害被綁架人。而對于為滅口或其他原因在綁架行為之外獨立的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由于被綁架人的死亡結果不是綁架行為造成的,而是殺人行為造成的,且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而非過失,故而,殺害被綁架人不宜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第三,殺害被綁架人是行為加重犯。行為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為外,還增加了其他危害行為,或者實施了比基本罪行為性質更惡劣、更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同種行為,刑法對此仍規定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國刑法對行為加重犯從重處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賣婦女、兒童有奸淫被拐賣婦女行為的,加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殺害被綁架人就是極為典型的行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將行為與結果組合在一起作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態,即殺害被綁架人既包含殺人的行為,又包含被綁架人死亡的結果。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綁架他人后殺害被綁架者的,是屬于人撕票的行為,可以按綁架罪中情節特別惡劣來處理的,可以判處死刑。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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