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錢構成綁架罪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人質,如果不是為了錢,而是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劫持人質的,也會構成綁架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如何認定殺害行為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該死亡對于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上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里,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含,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么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可以這么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觀上行為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
對綁架行為作出認定,其實可以更準確的判斷是否構成法律中規定的綁架罪。應注意的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人質,如果不是為了錢,而是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劫持人質的,也會構成綁架罪。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1-30如何認定累犯
2021-01-07怎么限制探望權的時間
2021-03-09交通事故鑒定材料有哪些
2021-01-08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有哪些
2020-12-14信用卡違約金上征信嗎
2021-02-25離婚訴訟書可以寫得詳細點嗎
2021-03-09家庭暴力是怎樣構成的,及救助措施有哪些
2021-02-11放棄房屋所有權如何辦理
2020-12-19房屋抵押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28擔保合同債務人與主合同不一致,這個合同有效嗎
2021-03-06土地糾紛是找村長辦事嗎
2020-12-16怎樣才能守法跳槽
2020-11-26內退職工是否屬于退休職工
2020-12-19小區綠化“縮水”業主如何維權
2021-01-01投資理財保險的注意事項
2021-02-06產品責任險中的被保險人有什么義務
2021-02-21人身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
2021-02-26保險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適用
2021-03-07患宮外孕不屬保險公司列舉式條款免責范圍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