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即養父母、養子女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系。
但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之。根據《收養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如果被收養人為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則完全由其送養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收養人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則由作為法定代理人的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解除收養要征得養子女本人的同意;如果被收養人已經成年,就由養子女自己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雙方終止收養的合意,除了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系外,雙方還應就收養解除后的財產問題達成共識。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二、法定解除的條件
1、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不同意,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屬于協議解除。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2款規定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一樣,養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養子女的義務。如果養父母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3、養父母與成年的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子女成年后,由于某種原因導致與養父母之間的關系惡化,雙方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養父母或養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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