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人罪是不要求結果的嗎?
故意殺人罪是不要求結果的,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不管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死刑執行流程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1、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2、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3、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5、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6、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在故意殺人的案件當中,相信受害者及司法機關愿意看到的結果是事情還有挽回的余地,如果受害者已經死亡,即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了死刑,其實對受害者家屬來說也根本彌補不了什么。致受害者死亡的,只能說是故意殺人案件當中加重處罰的情節之一。
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什么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嗎?
怎么判斷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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