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一個朋友向我借了二萬元錢。當時說過年的時候就還。我們平時關系不錯,出于信任就沒有寫借款憑證。但這位朋友一拖就是一年多。現在干脆就很少跟我聯系更沒有提還錢的事,打電話給他也不接,現在我手上只有幾次問他還錢的電話錄音
答: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據以上規定,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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