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歸納有以下幾個原則:
1、以“子女利益最佳”為基本原則,充分考慮離婚后夫妻雙方經濟收入、居住條件等具體情況,充分考慮生活環境的變化對子女的成長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法院審判實踐中一般會判兩周歲以下子女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嚴重疾病或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其由誰撫養,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選擇;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準許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離婚訴訟中,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除適用幾個原則外,還要多方收集證據,讓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撫養對孩子成長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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