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財產保全應當何時提出
在案件訴訟的前單思日提出,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因此,由上可知,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二、保全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制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后,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準、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民訴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09條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后三十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后,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4、被保全財產范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5]
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訴前保全財產可以由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進行擔保,取保案件審理結束后,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能夠得到賠償。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是怎么收取的?
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對于賠償的作用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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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白艷霞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較強的代理訴訟經驗及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得到了當事人普遍好評.有多起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借款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民事代理業務.通過積累大量的辦案經驗現主要向合同糾紛.物流糾紛.公司業務.工程建筑等領域邁進并取得不錯的效果.尤其是對民事糾紛案件有著獨到的見解和處理流程.積累了大量的判例.在訴訟業務中.能夠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路有準確把握.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核心需求,在非訴業務中.把在訴訟中積累的經驗運用到實踐當中去.為當事人提前預防風險.盡量不發生糾紛或在產生糾紛時能最大化降低損失.白律師竭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前來探討咨詢法律業務!可電話聯系15025465062微信號:1502546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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