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保全沒有保全到財產怎么辦?
如果法院執行財產保存措施后,沒有財產可以保全的,法院可以停止保全措施,并且申請人交納的保全費用不作退還。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訴前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針對于財產糾紛案件,如果要進行申請訴前保全的話一定要盡快進行訴前保全,因為當事人如果發現對方已經將自己告上法庭的話,很有可能搶先一步將財產進行轉移,而財產轉移之后,法院如果無法追蹤到資金的樓上的話,那么就無法對該資金進行相關的訴前保全。
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數額該如何定
訴前財產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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