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保全無法調查財產線索怎么辦?
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如果不提供財產的具體情況,法院不會查封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有關訴前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那么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特別是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財產清算情況,也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需要嗎?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財產保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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