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妨害作證罪公安管嗎?
妨礙作證罪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3、因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對本人或其近親屬予以保護。
4、有權核對詢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經核對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有權自行書寫親筆證詞。
5、未滿18周歲的證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知道案件情況的有作證的義務。
7、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偽證罪的立案標準
(一)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五)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如果妨礙作證的行為都已經構成犯罪了,那就說明確實已經給證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危害,針對那些妨礙作證的犯罪嫌疑人,其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也不僅僅是在威脅證人,更是對國家法律制度的挑釁,證人在遭受到傷害以后,一定要到公安機關報案。
妨害作證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妨害作證罪的情節嚴重條件
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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