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時效中斷后的起算時間是什么?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情況應當基于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咨詢了解,對于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的,是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期限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什么是訴訟時效中斷?
申請調解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被起訴股東清償責任怎么分配
2021-01-22被工友誤傷可以雙賠嗎
2021-03-20破壞軍人婚姻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2021-03-21新三板定增,律師能做什么
2021-01-10監護人有權利不讓爺爺奶奶看孩子嗎
2020-12-15撫恤金有一個親屬不簽字如何處理
2021-02-25繼承權按照哪些序依次行使
2020-12-30集體土地怎么進行轉讓
2020-12-25勞動關系糾紛解決方式
2020-11-15勞動爭議調解不成有哪些情況?
2020-12-30掛靠車輛出事故的保險費保險公司賠不賠
2020-12-12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2021-02-18保險合同代理代理方需要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2020-11-18責任無法認定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2021-03-12學生在校跳樓身亡保險有賠嗎
2021-03-01為什么購買校方責任保險
2020-11-19國有土地出讓土地增值稅怎么算
2020-12-26“禁養”來襲,養殖場拆遷補償怎么算
2021-01-132020年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注意事項
2021-01-09東源縣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