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法條是怎么規定的?
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接到該請求,怠于行使職權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責任時,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充分發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分為三類: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監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人員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特征
1、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于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并無掛鉤,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2、 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股東沒有任何資格、權利和權益。也就是說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于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征,這說明股東只是代表訴訟的過程而已。
由此可見,其實在股東代表訴訟之前,法律的規定是寄希望于讓公司通過內部的這些監督機制來解決存在著的問題,當然在有些公司可能就沒有監事會,沒有監事會的情況下就應該直接向監事提出相關的書面請求,總之不能忽略了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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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曹美林律師畢業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專業領域:法律顧問,合同管理。曾在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從事法務工作,負責公司內部管理規范的審核,主要涉及公司部門問責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及考核細則、員工外派管理制度;業務合同的設計與審核。后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工作,負責跟進大量訴訟案件,包括民間借貸、婚姻家事、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公司糾紛等。現在四川瑞展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從業以來,以治事勤敏的精神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客戶的贊譽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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