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訪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信訪是可以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了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但就有關單位的范圍未作出詳細的界定。而信訪制度及信訪機關作為我國特有的行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是信訪人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由相關機關處理的一種活動,信訪同樣能引起時效中斷。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4條中“有關單位”的理解,應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進行廣義理解,即應當包括所有國家機關、仲裁機構等。
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種群眾性組織,本身不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國家機關,但它可依權利人申請調解糾紛,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群眾性組織能達到這種效果,作為政府行政機關的信訪機關,更應當具有保護民事權利的能力。因此只要權利人向有關單位和機構反映了糾紛,提出了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均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斷是在訴訟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和第17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三種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了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五種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就是必于案件的保護期間;對于這個期限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就可以進行中斷從而延長對受害者的保護;對于信訪就是屬于在中斷的時效范圍之內,只要提出來而得到了執法人員的認可,就可以重新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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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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