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證明訴訟時效中斷?
通過收集一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請求(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對方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書面材料,如通知,律師函,對方作出同意給付、分期給付的承諾,證人證言、電話錄音、短信(后三方盡量有其他輔助證據)。
二、 如證據仍有不足,可結合訴訟中止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等,保證未過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
(一)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
(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三)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在當代社會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話,并不是當事人僅憑一張嘴說一下就可以了,還是需要有一些實際的證據能夠反映的,這些證據的收集就必須要依靠當事人自己的力量所進行了。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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