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轄回避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币扑凸茌牭倪m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回避制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因為院長肯定能夠接觸到關于本案的一些核心材料,院長也是法院的最高領導人,因此,案件的審判結果如果和院長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原告、被告是院長的近親屬的話,只能把案件移交給其他人民法院來審理這樣的決定,對原告和被告都是負責任的。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律師告訴你婚后安置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2020-12-27快遞紅章證明造假如何處罰
2020-11-23遺囑公證去哪里辦
2020-11-09附條件的租賃合同能隨意解除嗎
2020-11-30借款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2020-12-19正規借條范本該怎么寫
2021-01-31強制執行依然不賠償違約金怎么辦
2021-03-18拆遷安置房有什么優勢
2021-02-08勞務派遣終止是否勞動關系終止
2021-03-16企業一定要成立工會嗎
2021-01-19怎么申請復印勞動仲裁庭審記錄
2021-03-08勞動糾紛法官會受賄嗎
2021-01-04出口產品責任險理賠案例
2021-03-08旅游保險法有哪些相關規定
2020-11-30簽發保險單時被保險人已死亡還能賠償嗎
2021-01-03保險合同是什么
2021-03-16廣西保監局:新型人身保險不宜與金融產品片面比較
2021-02-13違反保險法關于保險業務規則有哪些
2020-12-02保險公司定損太低,該怎么辦
2020-12-06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的分類是什么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