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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是十分重要的。為了保障民事訴訟的公平與正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證據的應用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那么,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律霸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舉證責任
1、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舉證責任;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舉證責任;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原則
(一)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二)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三、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原則的應用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了行為責任。并未明確規定結果責任,但在理論上可以通過體系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來加以確認。
(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指出:“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上述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結果責任,只是不夠明確。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該條規定了兩種意義的舉證責任,前者指當事人的行為責任,后者指在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不利訴訟后果的責任,即結果責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釋中,它首次明確的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的不足。但是該條除行為責任繼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規則外,對于結果責任并沒有確立起一般的分配規則。所以,它仍非結果責任的分配原則。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么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不難得出答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只有在當事人不能收集時由法院承擔舉證責任以及在侵權案件中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過,由于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后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于您問題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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