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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通俗來講,就是確定案件由什么級別的法院,什么地區的法院進行受理審判。對于管轄的問題,必須有一套實施規定以及相應的原則。這樣,當事人才可以在選擇法院的時候,不浪費時間,也能讓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那么,民事訴訟法管轄原則是什么?律霸的小編整理了以下資料,以供參考。
(一)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所謂管轄恒定原則,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級別管轄恒定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影響案件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恒定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影響案件的地域管轄。例如,當事人住所地的變化、經常居住地的變化、法院轄區的變化,這些都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
適用管轄恒定原則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1、訴訟過程中訴訟標的額的增加或者減少;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
3、訴訟過程中因為行政區劃的變動導致法院轄區的變化。
(二)專門法院的管轄
1、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可以受理。
注意: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為非軍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愿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2、海事法院: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賠合同、海船船員勞務合同等)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海事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的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由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3、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合同糾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是以案件的性質來確定的,而不是以訴訟當事人來確定的。這和軍事法院確定管轄是不同的。
綜上,就是對“民事訴訟法管轄原則是什么?”的具體解讀,從上文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訴訟管轄需要遵循兩大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專門法院管轄原則。其中,專門法院管轄主要有三種法院:軍事法院、海事法院以及鐵路運輸法院。這種一般和特殊的原則確定,有利于更完善地解決管轄問題。當然如何讓管轄更有利于訴訟,就需要咨詢你的代理律師了。
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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