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奉化市律師 長安鎮律師 路北區律師 樊城區律師 硚口區律師 路南區律師 瑞安市律師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舉證和質證環節往往是由雙方提交證據,并且就證據的屬性進行討論,最后由法官進行決斷。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就產生了疑問:民事訴訟有不交換證據的嗎?為了解決您的疑問,律霸小編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證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
舉證,就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說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
1、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后,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采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
2、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為體現訴訟契約精神,尊重對方當事人權利,在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組織對該證據的質證。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規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
3、舉證妨礙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妨礙,廣義上講,是指訴訟當事人以某種原由,拒絕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后果。狹義上講,是指沒有舉證負擔的訴訟當事人一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將訴訟中的證據滅失(含以滅失為由而拒絕提出的情形),致雙方當事人就爭執的待證事實,無據可查,無證可用,因而形成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情形下,該方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訴訟中的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對此說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證據即表明當事人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因為如果公開質證就有可能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侵害個人隱私。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證據規定》規定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得公開質證,因此即使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院沒有準許當事人不公開審理申請的,也不能公開質證。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質證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4、質證一般采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一組有關聯的證據一并予以質證。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圍繞其訴訟請求逐個予以質證。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已經質證的證據一般不得重復質證。
民事訴訟有不交換證據的嗎?通過閱讀上文,答案是肯定的。就立法規定看來,雖然標準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有舉證和質證環節,但是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進行舉證和質證。換句話說,在當事人沒有過大的沖突,雙方都認為不需要提交證據時,民事訴訟是可以不交換證據的,不過,實務中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刑事證據規則是什么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原則是怎么回事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對行政賠償數目不服要怎么做
2021-03-07違法運營行政處罰后多久可以訴訟
2021-02-01銀行卡被公安凍結銀行能解除嗎
2021-01-09懷孕女子犯罪怎么處理,會坐牢嗎
2021-02-05民事案件中移送管轄可以復議嗎
2021-03-24該怎樣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2021-02-01按揭房二次抵押最長多久
2020-12-14回遷房有房本嗎
2021-01-31單位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辦
2021-03-26員工主動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2-28廣州試用期工資1000是否合法
2020-12-19交通意外險理賠會賠多少
2020-11-16保險人未及時作出核定賠償要負什么責任
2020-12-294s店涉嫌欺詐怎么索賠
2021-02-06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
2020-12-15交通事故訴訟費保險公司會承擔嗎
2020-11-22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和手續包括哪些
2020-12-05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七十五條
2021-01-21保險法解釋二的出臺,對司法實踐更具有操作性了
2021-03-22建筑施工企業雇主責任保險條款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