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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的規定可知,如果原告是確定由被告的犯罪行為而造成其有物質損失的情況時,那么在此次刑事訴訟中,原告便有權向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么,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哪些?我們將在下文詳細進行介紹。
一、刑事賠償分為兩類
一是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二是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包括:
1、無罪羈押賠償,又稱冤獄賠償或錯案賠償,有錯拘、錯捕、錯判三種情況。
2、以下情況下發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是: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哪些情況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以下情況出現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因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但司法機關在未弄清行為人的年齡和實際責任能力前曾對其羈押的,行為人不能請求賠償;
3、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理事責任的人曾被羈押的,國家不予賠償;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免除國家賠償的情況。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的范圍主要有兩個方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賠償和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賠償,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被害者的民事權利也受到侵犯,便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權利。
民事訴訟參加人有哪些?
什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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