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漣水縣律師 相城區律師 成華區律師 江陰市律師 南溪區律師 鹽湖區律師 白云區律師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的規定非常的少,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第三人的訴訟卻并不少。第三人的法定分類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現就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制度中有關問題做如下膚淺闡述。請跟隨365律師小編往下閱讀。
一、法律規定第三人的目的
1、維護和諧的經濟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權益;
2、減少訴累;
3、查清案件的事實;
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分類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對原被告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處于類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訴中的原被告處于類似于共同被告的訴訟地位。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對本訴中原被告的訴訟標的并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本訴中案件的處理結果對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產生。其又可分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協助原告的主張,幫助原告勝訴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協助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主張,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三、第三人獨立的法律地位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區別于本訴中原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第66條規定: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出調解或和解;申請撤訴;提交證據;進行答辯;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等,第三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民事訴訟權利義務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這些權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維護自身的權益。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基本和本訴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當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該第三人才能夠提起上訴;(2)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3)無權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4)無權撤訴。
四、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原告起訴時直接在民事訴狀中將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不同于本訴中的原被告。
1、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已經起訴到法院,且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張的請求權必須針對是本訴的訴訟標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
(3)第三人主動提出參加訴訟,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則違反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4)第三人認為對原被告訴爭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是否有請求權由法院最終裁決)。
法院無權追加或原被告無權申請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2、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規定:“依照民事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由此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已經起訴到法院,且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
(2)由訴訟當事人提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中對由那一方當事人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無明文規定,我認為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況:A、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請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對于上訴三種情況,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請后,法院應作初步的審查,如參加訴訟果法院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則同意其申請,否則法院可決定不予追加,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當事人濫用該權利,拖延訴訟;
或(3)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
綜上,小編主要從法律中第三人的目的、第三人的分類以及第三人的地位、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這四方面為您介紹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相信對此您一定有所了解了。另外小編提醒您,第三人參加訴訟,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對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能夠節省時間和費用,簡化訴訟程序。小編就介紹到這了,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我們365律師。
民事訴訟參加人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兼職勞務協議能否認定工傷
2021-03-13公安刑事賠償范圍是什么
2021-03-24正確行使留置權的方法
2021-03-25勞動法辭退孕婦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02駕駛員對交通事故現場怎么處理
2021-01-23夫妻財產贈與時財產歸誰
2020-12-20涉外合同如何確定應訴管轄
2020-12-18最新中止審理申請書模板2020是怎樣的
2021-03-13打架斗毆如何如何處罰
2021-01-08主合同無效定金返還嗎
2021-02-02婚外生子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2021-01-30房屋貸款銀行要評估嗎
2021-01-07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不賠償怎么辦
2020-12-02和房產中介打交道要注意什么
2021-02-26已經履行脫密期還需履行競業限制嗎
2020-11-25村民與村企業能否形成勞動關系
2021-01-13使用假學歷如何處罰
2021-02-13如何判定壽險保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有的保險該如何分
2021-01-08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有怎樣的特征
2021-01-07汽車保險不理賠的情況及解決辦法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