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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的案件中, 一般起初是仲裁機構受理的環節。但仲裁機構受理的案件大大小小,據統計,其中有絕大多數案件因為仲裁機構無管轄權故造成的無法受理或裁決的現象,這種情況會讓整個仲裁案件的解決時間得到延長,效率大大降低。那么就讓365律師小編為大家解答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
一、 仲裁管轄權涵蓋的基本內容
仲裁機構受理有關的商事爭議并行使管轄權,依據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沒有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就失去了其受理案件的基礎。 從這一角度出發,仲裁機構通過受理案件確立的對有關商事爭議可行使的管轄權體現在兩個方面:
1、對申請人所提仲裁申請的管轄權;
2、就所提出的仲裁申請進行仲裁程序而對仲裁協議當事人雙方的管轄權。就此而言,不妨對仲裁管轄權的內容作出狹義的概括:是指仲裁機構受理案件進而進行仲裁程序的合法權力。仲裁機構是否具有這種合法權力,主要取決于兩點:一是是否存在一項仲裁協議;二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是所存在的仲裁協議的訂立者。這方面的管轄權問題,均發生在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對其仲裁申請進行立案審查的受理案件期間。
此外, 仲裁管轄權又可以擴展延伸到多個方面的問題。例如, 仲裁機構已受理案件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否確實存在;仲裁機構已受理案件中的被申請人是否確實是所涉及的合同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超出了仲裁協議約定范圍 ; 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屬于不可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否終止、失效或無效, 而此種終止、失效或無效是否導致了合同中含有的仲裁條款也因此終止、失效或無效等等。從仲裁過程的先后時間或階段來講,所擴展的這類管轄權問題,多發生在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之后,因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引發。
二、 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時限
如前所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是無可非議的。如果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事實或理由能夠成立,就可以排除仲裁機構的不當管轄權,進而真正做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嚴格依法辦事,創建或完善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從維護當事人正當權利考慮,為當事人提供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機會和時間,是應該而且是必要的,但同時,不容忽視的是,當事人又可能而且確實已在實踐中利用允許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作為手段,來達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顯然,如果為了給當事人提供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機會和時間而使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損,對當事人雙方是不公平的,也是違背司法公正這一基本原則的。因此,關于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問題是一個具有重要實質性意義的問題。在仲裁立法時,應當考慮在仲裁當事人雙方之間盡量求得一種平衡,做到既可以保證當事人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正當權利,又可以把提出管轄權異議所不可避免造成的程序拖延,降低到最低的適當的程度,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正當權利。
我國《仲裁法》在當事人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期限方面,不是要求當事人在其實體答辯期限內提出,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庭開庭前提出。(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第25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至于其他有關管轄權的異議的提出期限,則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由于仲裁法中的上述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1994年《仲裁法》于1995年實施后,不得不將其《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中的有關條款修訂如下:“對仲裁協議及仲裁案件管轄權的抗辯,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總結一下,根據仲裁規則,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只能在仲裁庭第一次開庭之前提出。據仲裁案件的數據統計,我國有20%的仲裁案件均有對仲裁協議的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規則也會導致違法的一方進行不當拖延。故建議有勞動爭議的一方盡可能一次性梳理全部的有效證據,為日后仲裁做充分的準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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