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時帶走孩子不歸還怎么辦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探望權人不行使探望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這種情況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很強的權利,是探望權人的法定義務,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探望權人應抽出合理時間定時探望子女,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權。
離婚后男方探視子女不歸還的行為有兩種解決途徑:
1、協議離婚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協助將子女送回;
2、法院判決離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男方進行司法拘留等執行措施。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將中止探望勸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根據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因此,離婚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的話,如果情節嚴重,法院會中止其探望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在探視的時候應該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不打招呼就帶走孩子又不歸還,一旦撫養權方用法律途徑來解決,探視權方將有可能看不到孩子了。探視時帶走孩子不歸還撫養權方該怎么樣處理這個問題,可以找律霸網律師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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