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沒拿到屬于既遂嗎
關于綁架既遂和未遂的標準,理論和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認為綁架罪是結果犯,應當以實際勒索到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也即綁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復合行為,其是由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為兩方面組成的。所以,如果行為人只實施了綁架行為而沒有實施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不能認為是既遂,只有同時完成兩個行為才構成既遂。另一種觀點是控制人質的觀點,即認為綁架罪是單一行為,以是否達到控制人質作為既遂的標準。
實踐中傾向于后一種觀點,理由有:一是我國刑法將綁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章,可見該罪名保護的主要法益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其次才是財產權利。綁架行為直接對公民的人身安全產生極大威脅,將綁架行為的完成情況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符合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要求。二是如果嚴格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分析,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單一行為,即只要行為人將綁架他人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綁架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將被害人的人身進行有效的控制,則應認定為未遂。至于行為人在綁架他人后是否實施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
綜上,?認為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應以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了有效控制為標準,也即將綁架行為的是否完成為標準。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們國家,如果他人進行了綁架但是沒有成功,或者是將被綁架的人逃跑了,這個時候是會構成未遂的,綁架未遂也需要進行處罰,但是處罰會相對較輕。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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