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抗辯的種類
一般票據法理論把票據抗辯分為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兩類:
1.人的抗辯。又稱相對抗辯,主觀抗辯。
物的抗辯以外的抗辯,主要由于債務人與特定債權人之間發生的關系而發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債權人行使。這種抗辯,只能對抗特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發生變化,這種抗辯就會受到影響。票據債務人對抗某一個持票人的抗辯事由,不能同時用來對抗其他持票人。包括以下2種:
(1)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特定票據債權人的抗辯。
包括:
A以欺詐、脅迫、盜竊等方式,惡意取得票據的抗辯。
B持票人欠缺或喪失受領能力的抗辯。如持票人被宣告破產、票據債權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
C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票據金額的資格。如背書不連貫所產生的抗辯。
(2)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
此種抗辯發生在特定的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主要是基于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系,包括:
A基于原因關系的抗辯。在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原因關系非法、不存在、無效,對抗票據債權人的付款請求。
B欠缺對價的抗辯。持票人必須通過支付對價才能取得票據權利,否則,與持票人有直接交易關系的票據債務人就可以,以此為由行事抗辯權(見票據法第10條)。但是,因稅收、繼承、贈與而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見票據法11條)。
C欠缺交付的抗辯。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均以票據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如果未交付,出票人、背書人可以以此為由對抗持票人,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D禁止背書引起的抗辯。出票人禁止背書的,該票據失去流通性,如果有收款人以外的人,向出票人主張票據權利,持票人可以以記載了禁止背書為由,進行抗辯。背書人禁止背書的,由于其僅對直接后手負票據責任,所以,間接后手向其追索時,可以以禁止背書為由,進行抗辯。
2.物的抗辯。
又稱客觀的抗辯,絕對的抗辯。
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以及票據的性質)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這種抗辯的最大特點是,它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影響。根據抗辯主體之不同,分為2種:
(1)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辯。
包括:
A因出票欠缺票據必要記載事項,或記載了不得記載事項,使票據無效的抗辯。例如欠缺確定的金額、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文句、出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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