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視權行使的情形包括:
1.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視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咨詢:
我與前夫離婚后,婚生女由我撫育,對方每月給付撫育費400元。最近幾個月,對方拒付撫育費,我能中止他探望權嗎?
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才能行使中止探望權。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的法定事由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探望方患有嚴重危害子女健康的傳染疾病的;
二、探望方在探望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的;
三、探望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慫恿子女犯罪,可能對子女成長帶來不良影響的;
四、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行為的等等。
對方不付撫育費,并不是中止探望權的事由,為此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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