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刀傷人后找不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嗎?
可以定罪,找不到作案工作的情況下,還可以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二、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鑒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征、數量、質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四)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鑒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發、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鑒定、指紋鑒定等,并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對;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我國法律上對物證、書證的相關認定就是上面這些情況,具體情況下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的,應當根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后作出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或者不能佐證犯罪事實的,則不可以進行定罪處理。
犯罪未遂工具對象屬于不能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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