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必須要先經過嚴格的立案程序后,才能對相應的案件進行偵查。那么法律規定的檢察院立案流程是怎樣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再次,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3、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
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制作。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9月23日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和《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是比較復雜的,其中公安機關的立案程序與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流程是不同的,而上文中律霸小編已經為大家詳細介紹了人民檢察院立案流程的內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
證據不足 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哪些
立案之前需要審查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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