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件的管轄,我國作出了很多這方面的規定,其中分為了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地域管轄等等,根據不同的管轄規定,確定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但也有人在問,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哪個效力更高?下面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一、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哪個效力更高
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效力不存在哪個更高的問題,這是對案件管轄在不同的方面所作的規定。
對一個案件,在確定管轄權時,要同時考慮專屬管轄和管轄級別。
二、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三、級別管轄特殊問題的處理
1、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
2、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由于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是兩個不同的情況,因此無法將他們對比,然后確定哪一個的效力更高,換言之他們其實就是平級的。而在確定案件管轄權的時候,也要同時考慮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民事訴訟哪些案件屬于專屬管轄?
海事法院與涉外案件的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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