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過失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中第17條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中的“殺人罪”明確界定為“故意殺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過失致人死亡如何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本罪的關鍵是客觀上有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定。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過失致人死亡一般來說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而未成年人如果犯這種犯罪的一般來說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具有局限性。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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