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名譽侵權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本文主要介紹名譽侵權的三大特征。
1、名譽侵權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
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的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也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指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知曉其所指的對象,這當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2、名譽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
不論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加害人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加害人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如報刊雜志網絡刊登、發表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該報刊雜志社一般都是因對刊登文章審查不嚴等過失而卷入名譽侵權糾紛之中,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并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報刊、網絡雜志社的責任,這一點與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顯然不同,侮辱罪、誹謗罪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犯意,沒有這種犯意,只是過失,則不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3、名譽侵權在客觀方面具有明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
所謂名譽侵權的事實,是指行為人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而給被害人帶來了名譽方面的損害。有的人認為,只要說的、寫的是真實的,就談不上名譽侵權。這種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認為,陳述的內容虛假與否,不是名譽侵權的必要前提。關鍵在于,所陳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如果陳述虛假,但無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不違反法律,則盡管虛假,也不構成名譽侵權相反,如果明顯違法,發表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論,涉及的事實雖然真實,也可構成名譽侵權,甚至這種言論所涉及的事實越真實,越會侵權。比如,為毀壞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情節越為惡劣。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所以我們對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識應該有所認識。法律的存在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應對身邊的一些事情,如果你還有一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識,歡迎來律霸網找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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