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打官司的時候,雙方都是需要出庭的,但是在社會中,有些被告人在經過法院傳票通知后,沒有出庭,那么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對于這問題,律霸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二、缺席判決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三、缺席判決的缺陷
首先,過于強調法官職權,缺乏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必要尊重。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被認為是推動訴訟進行的主體。盡管判決最終要由法官作出,但推動判決形成的卻是當事人,正是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活動,為判決的形成奠定了基礎。這一理念體現在缺席判決制度中,就要求缺席判決原則上應由到庭當事人提出請求方能作出。而在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中,缺席判決原則上由法官依職權作出。事實上,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并不一定就希望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了解訴訟,他完全可能會有通過和解等其他方式獲得糾紛解決的愿望。所以,法院不顧當事人的要求而主動作出缺席判決,可能并不符合當事人的意愿,從而動搖了判決的正當性基礎。
其次,對原告、被告區(qū)別對待,不利于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平等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內容包括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攻擊和防御的平等。而在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中,原告缺席只會導致撤訴的后果,由于撤訴后原告可以再行起訴,所以在實體上并無不利。而被告缺席卻會導致缺席判決的作出,由于未到庭,這種判決十有八九是對其不利的。完全相同的行為卻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這不符合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原則。進一步地深究,這反映了一種將缺席判決作為一種懲罰不到庭被告的手段的觀念,而這種觀念顯然是錯誤的。到庭不到庭,這主要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根據其自由意志加以處分;即使不到庭,也不是什么違法行為,更不應對其加以懲罰。況且,即便將不到庭看作什么“不正當”的行為,原告不到庭與被告不到庭在性質上也沒有什么本質區(qū)別。
最后,立法過于粗疏,可操作性極差。表面上看,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既不設異議程序,又沒有采取一方辯論的審理方式,似乎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但事實上,由于立法過于粗糙,只規(guī)定了可以使用缺席判決的情形,卻未對具體的適用要件和審理方式作出規(guī)定,導致了其功能的嚴重萎縮。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已經成熟的案件常常也不敢適用缺席判決,而是改期開庭或再次傳票傳喚。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將試行法中“經兩次合法傳喚”改為“傳票傳喚”,但事實上很少有法官僅一次傳票傳喚不到就進行缺席判決的。缺席審判制度的立法本旨,是在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情況下,繼續(xù)訴訟的進行,以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訴訟的拖延和訴訟資源的浪費。但在中國,由于立法的粗疏和含糊,這一目的并未實現。
打官司被告無故不出庭,法院是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只有原告出庭的情況,作出缺席判決對被告是不利的,也容易侵犯被告的權力。所以,我國缺席判決制度還應該完善,如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陸律霸平臺咨詢在線專業(yè)律師。
離婚缺席判決有哪幾種情況
勞動仲裁能否缺席判決
宣告失蹤缺席判決離婚的法律后果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安部督辦案件算不算嚴重
2021-01-22醫(yī)療事故分級標準與傷殘等級賠償的關系是什么
2020-11-11涉外婚姻解體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存在的問題
2021-03-22房產證解除抵押有期限嗎
2021-02-22監(jiān)護人被指定后能否變更
2021-03-21交通事故的法醫(yī)鑒定
2020-11-25什么情形下接受勞務方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021-03-05地役權是否適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20-11-19還建房和集資房是什么情況
2021-02-20武漢購房政策有什么
2020-12-07有的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女職工結婚、生育就要離職等內容,這樣做屬于違法嗎
2020-12-20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必須要提交書面的申請嗎?
2021-01-01人壽保險合同內容和投保理賠
2020-11-25交強險如何支付賠款
2021-02-10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理賠指南
2020-11-24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2020-11-28人壽保險理賠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16什么叫地下保單
2021-03-18第三者定義范圍不同 撞了家人保險公司賠嗎
2021-01-02保險公司擬定健康保險的保險條款需要審批嗎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