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錄音遺囑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記錄遺囑人遺囑內容的口述語音方式的遺囑。遺囑人需親自錄制遺囑的全部內容,不能由他人轉述,盡量意思表達準確,保障音質清晰,不參雜其他聲音。同時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開頭需說明見證人的情況,錄音結尾需由見證人再次自述自身情況及表面遺囑人具有遺囑能力和遺囑內容自愿真實等情況。為了保障其真實性,最好將錄音遺囑當場封存,并在封條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日期及地點。實務中,錄音遺囑一般都是發生在遺囑人病危情況下,但是越是情況緊急越要規范,以免最后被確認為無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十七條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公民可以采用錄音的方式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為部分繼承人繼承,錄音遺囑的內容要具體明確,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此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經營的人都屬于利害關系人,這些人作為見證人時,所立的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是無效的。可見,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應當是中立的,對遺產的分配沒有利害關系,盡可能保證遺囑符合遺囑人的愿意,更接近客觀事實。
由于錄音的載體極易改變,為了防止斷章取義或者剪輯,對此必須提供錄音的原始載體,不能有復制、剪輯,修改的痕跡。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上面就是為大家介紹的關于錄音遺囑的問題。在做錄音遺囑時,所做的內容要明確、具體合法,有兩個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利害關系人以外的見證人,更重要的是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不能進行剪輯、修改,具備以上條件時,錄音遺囑才有效。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咨詢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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