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和殺人罪怎么判的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結合犯是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結合而成一種新罪的犯罪形態。其特征是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的結合。所謂獨立的具體犯罪,是指數個行為均為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數罪的結合基于刑法分則的規定。至于規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規定,即明示的結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結合犯。
二、綁架致死如何量刑
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二是綁架行為實施后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對于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者已滿足不法要求后釋放人質時,為了滅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殺害被綁架的,是否屬于上述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此種情形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應數罪并罰;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根據刑法理論,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符合獨立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在理論上應以數罪論處,但是由于在綁架中常常伴隨著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發生,而且刑法對綁架罪規定的法定刑高于故意殺人罪。這樣將故意殺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有利訴訟。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對發生在犯罪既隧后或者發生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三、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可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同時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由兩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容易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
1、行為方式不同。綁架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
2、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綁架罪是先綁架人質,后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獲得財物的時間不可能在綁架行為實施以前,也不可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搶劫罪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因此,實踐中我們只要抓住兩者的上述兩個不同的方面,是不難把兩者區別開來。
綜上所述,綁架罪是一種限制他人自由的違法行為,同時該種犯罪還很容易產生競合犯罪,一般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這個時候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會判處死刑,這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也是維護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定罪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實際情況不能濫用刑罰。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綁架致人死亡構成什么罪?
綁架罪結果加重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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