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屬于非法搜查
在執行拘留或逮捕時,如果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偵查人員可以不另用搜查證而直接進行搜查: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隱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如非遇有緊急情況,偵查人員即使在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也應當出示搜查證,而不得濫以拘留證、逮捕證代替搜查證。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搜查罪的認定
1、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的界限
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于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
2、本罪與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找欠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3、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后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惡劣而后一行為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后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界限
后面這些犯罪在客觀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為,此時非法搜查僅是實施其犯罪的手段行為,如盜竊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盜走他人珍貴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牽連行為。此時,如果構成他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構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僅是盜取少量財物,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可以以本罪論處,而把其他行為作為本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界限
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本罪與后者不會發生混淆。但在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后又進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觸犯本罪與后罪,對之,可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偽造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后又冒充司法人員進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財物的,則應以搶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構成本罪,亦不是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我們沒有意識到實際上非法搜查現象經常發生。懷疑他人偷盜對所有懷疑人員逐一搜身甚至挨家挨戶尋找被盜財物。這種行為就是一種非法搜查的行為,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您有權拒絕搜查,如果起了糾紛可以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幫忙解決。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單方解除合同要支付違約金嗎
2021-03-23掃黑辦尋釁滋事罪最輕怎么判
2021-02-03調查公司取證合法嗎
2021-01-17營業執照年審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2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需要多少人
2021-03-24電動自行車逆行被摩托車撞了是哪方的責任
2021-03-08交通事故腦部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
2021-03-17看守所探視要怎樣申請
2020-12-18經理約談說解除合同有效嗎
2020-12-30手寫的紙質版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2020-12-05貸款需要擔保的要簽擔保合同嗎
2021-02-10合同法關于單方終止合同的條件
2020-11-13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班主任有責任嗎
2020-11-18購房訂金可以退嗎?購房訂金和購房定金有何區別
2021-01-25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應該如何支付
2021-01-06雇傭關系可以隨意解除嗎
2020-11-29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于勞動仲裁
2020-11-21怎么理解委托一審法院續保保全
2021-01-26關于人身保險合同的若干問題
2021-01-20汽車必交的保險有哪些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