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指什么
1、捏造犯罪事實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fā)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jié)與證據(jù)。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fā)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fā),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有特定的對象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fā)的內(nèi)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4、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本罪與錯告的界限本條第3款規(guī)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fā)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fā)他人罪行,但揭發(fā)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zhì)上清楚地區(qū)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zhì)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fā),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則是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fā)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qū)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志。
5、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誣陷的內(nèi)容、目的和性質(zhì),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于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zhì)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和后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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