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福、魏文娥夫婦生有一子一女。老兩口想把身邊最大的財產----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給他們疼愛的孫子張凡。在孫子一歲半時,兒子張大軍與妻子離婚,孫子也被判給了其母親撫養。1998年3月26號,兩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遺囑,并進行了公證。內容是:我們夫妻共同訂立遺囑,決定我們兩個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另一方繼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兒子張大軍繼承后留給孫子張凡。其他人均沒有繼承權,我們夫妻二人無論誰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銷本遺囑。2000年4月,張德福去世了;相隔不到一年,2001年2月,魏文娥也離開了人世。正當張大軍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時,卻收到法院的傳票,自己被妹妹張小蘭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產。這個消息讓張大軍感到意外。因為對父母生前立遺囑的事兒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親去世還不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違背老人的意愿提出分房產呢?當他拿著父母的共同遺囑來到法庭時,意外地發現了第二份遺囑。原來母親在父親去世3個月后立下的,內容是:我現在決定撤銷1998年與丈夫張福瑞立的遺囑,根據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狀況,將房產在我百年以后遺留給小女兒張小蘭繼承。而且這份遺囑也進行了公證。
[分歧意見]
對于如何分割該房產,法院內部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共同遺囑應遵守我國法律關于遺囑的規定,所以立遺囑人有權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所以,應以被繼承人的最后的遺囑為準,房產由張小蘭繼承。
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共同遺囑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遵守。如果允許一方任意撤銷、變更遺囑中對自己遺產的處分,則會違背另一方的意見。魏文娥對共同遺囑的撤銷權因張德福的死亡而歸于消滅,即不得通過另一份公證遺囑撤銷共同遺囑,所以根據共同遺囑該房產應由張大軍繼承。
第三種意見認為,共同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反映,是有效的。但共同遺囑只對已死亡的遺囑人的遺產產生效力,而活著的遺囑人則有權保留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有權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遺囑。所以,張德福的遺產應由張大軍繼承,魏文娥的遺產應根據變更后的遺囑由張小蘭繼承。即張大軍、張小蘭各繼承房產的一半。
第四種意見認為,《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魏文娥立的第二份實際上是撤銷了共同遺囑,故本案中張德福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魏文娥、兒子張大軍、女兒張小蘭共同繼承,魏文娥的遺產則根據遺囑由張小蘭繼承。即張大軍繼承房產的1/6,張小蘭繼承房產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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