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有哪些程序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對于自書遺囑的法律含義及其訂立程序的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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