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彈藥罪與故意殺人罪有什么相同之處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
但它們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主要表現在: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雖然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但同時又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利。因此,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犯罪客體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間存在包容關系;2、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上,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使用暴力,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
搶劫槍支、彈藥罪與故意殺人罪有什么不同之處
它們的區別在于: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所有權,后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利;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
怎么認定故意殺人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觀要件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搶劫槍支、彈藥罪與故意殺人罪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處”問題進行的解答,搶劫槍支、彈藥罪與故意殺人罪相同之外是兩者都是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又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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