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區內倒車傷人屬于交通事故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該法基本明確了道路的范圍。除此以外皆屬于非道路范圍,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人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稱自行修建并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
(4)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群之間的路面;
(5)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7)晾曬作物的場院內;
(8)斷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人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路段。
采礦區屬于廠礦,其專用路面依規定不屬于道路,故采礦區內倒車致殘的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礦上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一般是不應當按照交通事故來判定的,所以說在這種工作環境中上班必須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身邊環境,否則就有可能帶來永久的創傷,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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