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罪如何區分
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罪區分:
(一)社會危害性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客觀行為不同
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
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如何認定爆炸罪
認定爆炸罪主要看本罪侵犯的法益、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行為人的主觀思想等。
1、侵犯的法益: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社會危害性: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于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行為人的主觀思想: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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