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栽贓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告栽贓罪,是指偽造現實,作虛偽揭發,意圖栽贓別人,使別人受刑事追查的行為。這兒的“別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含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含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違法嫌疑人。誣告栽贓別人,有必要是以使別人受刑事追查為意圖。假如不以使別人受刑事追查為意圖而偽造現實誣告的,如以損壞別人聲譽、阻撓別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許提升等為意圖而誣告別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本錢罪。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體是別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違法是行為人妄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害無辜的意圖。這種違法不只侵略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聲譽遭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成果,形成冤假錯案,攪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壞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憲法將懲治誣告栽贓進步為憲法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辦法對公民進行凌辱、誹謗和誣告栽贓。
客觀要件
首要,有必要偽造違法現實,即惹是生非、栽贓栽贓、借題發揮把臆造的或別人的違法現實強加于被害人。所偽造的違法現實,只需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查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偽造具體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念以為,偽造別人一般違法現實的也構成誣告栽贓罪,我國不同意這種觀念。因為本法明文要求片面意圖是“使別人受刑事追查”。
其次,有必要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揭發,或許采納其他辦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查活動,揭發辦法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直接的等等。假如只偽造違法現實,既不揭發,也不采納其他辦法引起司法機關追查的,則不構本錢罪。
再次,有必要有特定的目標。假如沒有特定目標,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查或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略別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目標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需揭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承認目標是誰就構成誣告栽贓罪。至于被誣害的目標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監犯,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遭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建立。誣害沒有到達法定年紀或許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違法,屬于目標不能犯,仍構成誣告栽贓罪。
最后,因為本罪規定在“侵略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違法的,不建立本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需到達法定刑事責任年紀,而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可是,假如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分。本罪的行為人只需施行了誣告栽贓別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成為刑事偵查的目標或卷進刑事查詢或刑事訴訟就構成違法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而遭到刑事處分,則不影響本罪的建立。?[5]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偽造現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揭發就會發生被揭發人遭受刑事追查的損害成果,但仍決意為之,而且希望這一損害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栽贓、宣泄私憤;有的是功利熏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別有用心,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別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怎么,其意圖都是為了使別人遭到刑事追查。假如不具有這一意圖,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損壞別人聲譽,阻撓別人升官而偽造現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本錢罪。當然,行為人施行了誣告栽贓的行為,可是否實現了其意圖即別人是否已遭到刑事追查,則不影響本罪建立。至于遭到刑事追查,則是指公安、查看、法院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揭發的現實已立案查處。
綜合以上介紹,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是違法犯罪行為,要受到法律追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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