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對侮辱行為提起訴訟
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脅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規定侮辱罪一般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方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的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并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二、侮辱罪應該怎么認定
第一,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第二,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第三,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嚴重,只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游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尸體進行接吻、手淫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侮辱行為的法律知識,從中提醒我們,在人際交往中不要口無遮攔,更不要隨意做出侮辱行為,這不僅會傷害別人,還可能會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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