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不寫執行人有效嗎
是有效的。
1、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2、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有以下三種情況: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執行遺囑對于執行人來說,并無利益可得,因此,繼承人以外的人被遺囑人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有權決定是否擔任遺囑執行人,其不愿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的,可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并未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是委托第三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三人依遺囑中的委托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是否有效呢?我國繼承法對此沒有規定。在解釋上,遺囑人既然有權指定遺囑執行人,當然也就有權委托他人去指定遺囑執行人。因此,遺囑人委托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當有效。
2、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例如被指定的執行人不具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愿意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有義務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囑。法定繼承人為數人的,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共同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來執行遺囑。法定繼承人為多人,而執行遺囑的意見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遺囑執行人須忠實地執行遺囑人的遺囑,在這上面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執行意見不一致,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得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在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時,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是指繼承開始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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