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代書遺囑?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所謂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即遺囑人將自己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予以放棄,使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都是對原來遺囑效力的一種變更,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根據自己的意愿處分個人財產,并于其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在遺囑人生存期間,他既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設立遺囑,也可以根據情況的變化對原來所立遺囑的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以確保遺囑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志。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變更和撤銷都是對原來遺囑的否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不管是遺囑的變更還是遺囑的撤銷都只能在遺囑人生前由遺囑人親自進行,不得由他人代理,且必須有一定的方式和要求,才能依法產生變更和撤銷遺囑的后果。其基本方式有兩種:
1.明示方式
明示方式即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原遺囑進行修改和撤銷。遺囑人以明示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否則將不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到公證機關辦理’才能產生效力。
2.推定方式
推定方式即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在遺囑成立后的某種行為,推定遺囑人具有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意思,并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后果。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前后矛盾的,推定后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遺囑。遺囑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矚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在所有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定效力。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推定變更或撤銷遺囑。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且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
3、遺囑人毀損、涂改遺囑或在遺囑上寫明廢棄的意思,應推定為遺囑的變更或撤銷。
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后,即發生效力。但遺囑能否全面實現,要依賴于遺囑的執行。
本案中,寶-利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的遺囑,第二份遺囑是自書遺囑。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且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公證遺囑。即使寶-利在第二份遺囑中寫明“撤銷第一份遺囑”,在沒有公證的情況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決寶-利的第一份遺囑生效。變更公證遺囑,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后才有效。現實生活中,無論出于何種目的想要變更遺囑,遺囑人都需要以法定形式來變更,這樣才能讓自己的遺產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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