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證詞格式
需要寫明證人的個人信息,證明的內容,證明的時間,然后由證人進行簽字。
口頭遺囑,但是究竟是否有效就要看當時的證人身分是否合法了??陬^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由于口頭遺囑是以口述形式來確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書面形式,且具有緊急性。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2)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什么是口頭遺囑
又稱“口述遺囑”、“口授遺囑”,遺囑人用口頭的方式制作的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這一規定,口關遺囑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采用。所謂“危急情況”是指來不及采用其它遺囑方式立遺囑的某種情況,一般是指生命垂危、臨刑前、船舶遇難、戰爭、傳染病隔離以及臺風、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況。
(2)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事后將見證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及時追記,交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
(3)當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來得及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喪失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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