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概念及犯罪構成
(一)概念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婦女與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與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與兒童。被拐賣的外國婦女、兒童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性公民的行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論處。
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方法將婦女、兒童拐走。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收買是指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買取婦女、兒童。販賣是指出賣婦女、兒童以獲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接收、運送婦女、兒童。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此外還包括偷盜嬰兒的行為。只要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拐賣行為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但為了出賣獲利,仍決意實施拐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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